1973 年国民保险(工伤)(福利)修订条例(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73年
2004 National Insurance (Industrial Injuries) No. 356 1973. No. 356 e NATIONAL INSURANCE (INDUSTRIAL INJURIES) Befit 条例,日期为 1973 年 9 月 21 日,由国家保险(工业伤害)法下的工业伤害联合管理局制定) 1966. 工伤联合管理局,在行使 1966 年《国家保险(工伤)法(北爱尔兰)(a)》第 30 条赋予的权力以及为此赋予他们的所有其他权力时,特此作出以下规定根据该法案第 80(2) 条的规定,法规是受否定决议约束的法规 引用和启动 1. 这些法规可被称为 1973 年国家保险(工业伤害)(福利)修订法规(北爱尔兰),应与 1969 年 (北爱尔兰) 国家保险(工伤)(福利)条例(以下简称“主要条例”)一并解读。并将于 1973 年 10 月 3 日投入使用。主体条例的修改 2.(1) 主体条例应根据第(2)和(3)款进行修改。 (2) 对于第 38(2) 条(在其他依赖福利(无论是否根据该法)可以支付的情况下,根据该法调整依赖福利),应以下列条文代替 (2) 为本条的目的特定的受抚养人福利应为 (a) 该法案规定的任何受抚养人福利; (b) 任何人身伤害计划或服务养恤金文书或任何 19141918 战争伤害计划下的任何受抚养人福利,但此类福利应与残疾养恤金一起支付给因任何此类计划下因失业而无权获得补助的受益人,或乐器; (c) 任何培训计划下的任何抚养福利;为子女受教育的目的而支付的津贴形式的抚养津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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