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规则(第 2 号)(北爱尔兰)1972 年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72年
206 Suprem.e (purl, Jyorthell.l Ireland SUPREM COURT, 北爱尔兰 l>.7 . .No,.6. . . .ROCJjpURE No. 64 Ne ,Rules. of .the Supreme Court. (Northern Ireland) (N9 . 2) 1972 . 我们,北爱尔兰最高法院规则委员会,根据 1962 年北爱尔兰法案 (a) 第 7 条,目前有权制定、修改或援引规则来规范实践 q119 北爱尔兰最高法院程序,特此行使所有其他使我们能够代表这一点的权力,如 9.l1ows 1. 根据 1936 年最高法院规则(北爱尔兰)第 16 条( b) 紧接在第 47C 条规则之后,应插入以下第 V 部分。 .针对遗产的诉讼 48.(1) 如果本应提起诉讼的任何人 .lain 已经死亡,但诉讼因由仍然存在,则该诉讼如果未授予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则可针对死者的遗产提起诉讼…… (2) 在不损害……的情况下(l) 段的一般性,针对 A.B. 的个人代表提起的诉讼。就该段而言,死者应被视为已针对 提起诉讼。你好 。财产。 . . . ,.,. . .(3) 声称已针对 a 提起的诉讼。被告人。已去世,如诉讼因由仍然存在且未作出遗嘱认证或管理,则须视为已按照第 (1) 款针对其遗产提起诉讼。 (4) 在第 (1) 或 (3) (a) 款所述的任何此类诉讼中,原告应在送达令状或原诉传票的有效期内,向法院申请一项命令,指定一名代表死者遗产的人,如果诉讼的目的,或者,如果已经授予遗嘱认证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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