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 4 月 21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收购要约的英国指令 200425EC(与 EEA 相关的文本)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考虑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第 44 条(1),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1),考虑到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2),按照条约第 251 条规定的程序行事(3) , 鉴于 (1) 根据条约第 44 条第(2)款(g)项,有必要协调某些保障措施,为了保护成员国和其他人的利益,成员国要求受本国法律管辖的公司一个成员国,其证券获准在成员国的受监管市场上交易,以使此类保障措施在整个共同体内具有同等效力。 (2) 当受一成员国法律管辖的公司成为收购要约或控制权变更的标的且至少其部分证券获准交易时,有必要保护这些公司的证券持有人的利益在成员国的受监管市场上。 (3) 有必要就收购要约时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在社区范围内建立明确性和透明度,并防止社区内的公司重组模式因治理和管理文化的任意差异而被扭曲。 (4) 鉴于成员国中央银行服务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将它们作为要约收购的目标似乎是不可想象的。由于历史原因,其中一些中央银行的证券在成员国的受监管市场上上市,因此有必要将它们明确排除在本指令的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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