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 年 5 月 19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支付和证券结算系统中的结算最终性的英国指令 9826EC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考虑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第 100a 条其中,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1),考虑到欧洲货币研究所的意见(2),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3),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事条约第 189b 条(4), (1) 鉴于 1990 年向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提交的拉姆法鲁西报告表明,支付系统固有的重要系统性风险基于若干法律支付净额结算类型,特别是多边净额结算;鉴于这些系统的日益发展,减少与参与实时全额结算系统相关的法律风险至关重要; (2) 鉴于降低与参与证券结算系统相关的风险也是最重要的,特别是在此类系统与支付系统之间存在密切联系的情况下; (3) 鉴于本指令旨在促进共同体跨境支付和证券结算安排的高效和成本效益运作,从而加强资本在内部市场的自由流动;鉴于本指令因此跟进了在完成内部市场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在提供服务的自由和资本流动自由化方面取得的进展,以实现经济和货币联盟; (4) 鉴于成员国的法律应旨在尽量减少因对该系统参与者的破产程序而对系统造成的破坏; (5) 鉴于 1985 年提交并于 1988 年 2 月 8 日修订的关于信贷机构重组和清盘的指令的提案仍有待理事会审议;鉴于 1995 年 11 月 23 日成员国在理事会内开会制定的《破产程序公约》明确排除了保险公司、信贷机构和投资公司; (6) 鉴于本指令旨在涵盖国内和跨境支付和证券结算系统;鉴于该指令适用于社区系统及其参与者(无论是社区参与者还是第三国参与者)构成的与参与这些系统相关的抵押品; (7) 鉴于成员国可以将本指令的规定应用于直接参与第三国系统的国内机构以及与参与此类系统相关的抵押担保; F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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