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 年 12 月 21 日理事会指令,关于协调适用于授予公共供应和公共工程合同的审查程序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 (89、665、EEC)

英国理事会 1989 年 12 月 21 日关于协调与授予公共供应和公共工程合同的审查程序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的指令 (89665EEC) 欧洲共同体委员会,考虑到条约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特别是其第 100a 条, 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1), 与欧洲议会合作(2), 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3),鉴于关于公共采购的社区指令,特别是 1971 年 7 月 26 日关于协调授予公共工程合同 (4) 程序的理事会指令 71305EEC,最后由指令 89440EEC(5) 和 1976 年 12 月 21 日的理事会指令 7762EEC 修订最终由指令 88295EEC(7) 修订的公共供应合同授予的协调程序 (6),不包含任何具体规定 en确保它们的有效应用;鉴于在国家和共同体层面上确保其适用的现有安排并不总是足以确保遵守相关的共同体规定,特别是在可以纠正侵权的阶段;鉴于向共同体竞争开放公共采购需要大幅增加对透明度和非歧视性的保证;然而,要使其产生实际效果,就必须在公共采购领域违反共同体法律的情况下提供有效和快速的补救措施。或实施该法律的国家规则;鉴于在某些成员国中,缺乏有效补救措施或现有补救措施不足会阻止共同体企业在订约当局所在的成员国提交投标;鉴于因此,有关会员国必须纠正这种情况;鉴于,由于授予公共合同的程序持续时间很短,除其他事项外,主管审查机构必须被授权采取临时措施,以暂停此类程序或执行承包方可能作出的任何决定。权威;而程序时间短意味着上述侵权行为需要紧急处理;鉴于有必要确保所有成员国都有适当的程序,以允许搁置非法作出的决定并赔偿因侵权而受到伤害的人;鉴于,当企业不寻求审查时,某些侵权行为可能无法纠正,除非建立特定机制;鉴于,因此,委员会在认为在合同授予程序中存在明显的侵权行为时,应能够提请成员国主管当局和有关订约当局注意,以便采取适当措施迅速纠正任何被指控的侵权行为;鉴于本指令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应在其实施后四年内根据成员国提供的有关国家审查程序运作的信息进行重新审查,已通过本指令 F1 第 1 条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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