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和教育部 2473 根据《中小学教育法》第 53 条第 3 款(“官方公报”,第 87/08、86/09、92/10、105/10 号 - 更正, 90 /11, 16/12, 86/12, 94/13, 152/14, 7/17, 68/18, 98/19 和 64/20),法律第 26 条第 2 款和第 30 条第 3 款关于职业教育(“Narodne novine”,编号 30/09、24/10、22/13 和 25/18),科学和教育部长发布了一项关于修改在职业学校 第 1 条. 在职业学校组织和实施教学方法的规则手册(官方公报,第 140/09 号)中,第 1 条第 2 款第 2 小段修改为: » - 组织方法职业学校职业课程的职业部分的教学,«。第二条 第二条修改为: »(一)职业课程通识教育和职业部分的教学在职业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进行,按照班部和教育组的规定进行组织。符合中等教育系统的国家教学标准。 (2) 课程的实践部分在教育团体或个人的机构和/或雇主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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