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用语 第 2 条 本条例所称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1. 证书是在通过考试的基础上颁发的证书,证明具有公共采购领域的知识和技能。 .证书是在通过本条例规定的培训计划和定期培训获得和补充知识、技能和能力的基础上颁发和更新的。 2. 电子教育是由负责公共采购政策的国家行政中央机构通过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通信手段维护的数据库,用于公共采购领域的培训 3. 教育是获取知识公共采购领域的技能和能力,目的是在各级有效实施公共采购程序,包括专家培训计划和培训计划。 4、证书持有人为持有有效证书的自然人。 5. 培训机构是具有开展培训的有效授权的法人或自然人。 6. 课程计划是在教育框架内确定数量的教学单元、课时和练习。 7. 受训者是参加培训的自然人。 8. 参加培训证书是学员成功完成培训后颁发给学员的证书; 9. 证书登记册是证书持有者的名单。 10. 计划持有人名册是在公共采购领域实施培训计划的机构和授权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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