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司法委员会 2560 根据州司法委员会法第 55a 条第 8 款和第 56 条(官方公报第 116/10、57/11、130/11、13/13、28/13 和 82/15 -下称ZDSV),在2017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98次会议上,《法官任命程序中候选人评价规则修改规则》第1条《法官任命程序中候选人评价规则手册》( 《官方公报》第 93/2013 号(以下简称规则手册),第 7 条修改为: »1) 经过结构化讨论,理事会成员将就特定司法职务的司法职务候选人的素质和能力交换意见候选人申请的职位。 2) 之后,理事会主席为每位候选人提出结构化面试中获得的分数。 3) 如果理事会所有成员未能就候选人在结构化面试中获得的分数达成一致,则对候选人进行个人评估,以使参与面试的每个理事会成员面试的实施有义务在单独的成功报告中分别评估每个候选人的分数,0 到 30 分,同时考虑到候选人的素质、他的特殊知识和与他申请的职位要求相对应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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