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护和救援总局 1467 根据《民事保护制度法》(官方公报,第 82/15 号)第 49 条第 3 款,国家保护和救援总局局长发布了关于条件的条例被授权在民防规划领域从事专业工作的人员 一、一般规定 第 1 条 本条例规定了经授权的法人实体或从业人员在民防规划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民防规划保护领域从事专业工作的出具同意书的内容、出具方式、获得条件和撤回同意的方法、出具同意书的期限、内容和方式保留登记册。第 2 条 (1) 法人或工匠(以下简称:授权)可以根据民防事务中央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决定,获得在民防规划领域从事专业工作的授权。民事保护制度法(以下称本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根据民事保护和环境保护领域的特殊规定。 (2) 在授权期间,被授权人有义务满足本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所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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