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运输和基础设施部 1647 根据《空中交通法》第 142 条第 8 项(官方公报,第 69/09 84/11、54/13、127/13 和 92/14 号),海事部长事务、运输和基础设施,机场空中交通安全重要性工作专业培训规则第 1 部分一般规定适用范围第 1 条第 (1) 款本规则手册规定:a) 工作人员必须满足的条件关于在机场对空中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 b) 由本条 a) 点的人员执行的对空中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任务 c) 检查本条 a) 点人员的专业知识的方法 d ) 颁发、延期和更新本条 a) 点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程序和 e) 本条 a) 点人员专业培训组织必须满足的条件。 (2) 本条例第 31 条至第 33 条不适用于按照机场条例分类的编号为 1 的非仪表进近机场。用语 第 2 条 本条例所用用语的含义如下: 1) 指导者:具有理论和实践培训资格的专业人员,以及对参与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验证的专业人员; 2) 导师:具有有效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对机场的空中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任务,对工作场所的培训进行专业监督, 3) 专业培训机构:被授权对从事重要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的法人实体机场空中交通安全, 4) 工作授权:授权组织进行本条例规定的专业培训的文件, 5) 专业培训证书:确认候选人已成功通过的文件理论和实践部分以及根据专业培训计划在工作场所进行的培训,6)专业培训计划:一份书面文件,规定了专业理论讲座和实践练习的顺序、内容和持续时间,以及在导师的持续监督下进行的在职培训,目的是获得和保持专业知识和安全和高质量地执行机场空中交通安全重要任务所必需的技能, 7) 专业培训:由教员进行的一套理论讲座和实践练习,以及在导师的持续监督下在工作场所进行的培训,其目的是获取和保持对机场空中交通安全很重要的安全和质量绩效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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