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药物(分发麻醉品)规则

相关行业:附属法规
报告地区:巴哈马
发布时间:1952年12月20日
危险药物 CH. 228 3 CHAPTER 228 Dangerous Drugs 根据 1939 年《危险药物法》制定的附属立法 G. N. 2931952(第 10(1) 条)规则 1952 年 12 月 20 日生效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危险药物引文. (分发麻醉品)规则。 2.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需要麻醉品是指吗啡、鸦片、可待因、海洛因、可卡因及其盐类;药剂师是指根据《药剂法》获得许可的人。 3. 每名药剂师均应按照本规则附表中规定的方式保存一份称为麻醉品登记册的登记册,每次从该药剂师处购买麻醉品时,均应将其登记在册。 4. 登记册中的每一项此类条目均应说明任何麻醉品处方的日期和编号、开具此类麻醉品的个人姓名、任何此类处方中所含麻醉品的总量,以及麻醉品的名称。处方医师。通道。 227. 麻醉品登记表分发附表。登记中的条目。 5. 每个药剂师应将所有麻醉品存放在专门为此目的提供并应上锁的柜子或其他类似容器中。麻醉品应存放在上锁的橱柜中。巴哈马原始服务法 2001 CH。 228 4 危险药物 S.I.461981 危险药物(甲喹酮)订购表(规则 3) 麻醉品登记日期 患者姓名 医生编号 处方编号 麻醉品数量(第 11(2) 条) 1981 年 8 月 28 日生效 鉴于《危险药物法》第 11(2) 条除其他外规定如果部长认为任何其他种类的药物在使用不当的情况下具有或可能产生与吗啡或可卡因产生的药物性质或性质基本相同或类似的不良影响,部长可通过命令宣布《危险药物法》第 IV 部分应适用于该其他药物,其适用方式与适用于该法第 11(1) 节所述药物的方式相同,鉴于部长认为药物甲喹酮如果使用不当,具有实质上与吗啡或可卡因生产的具有相同性质或性质或类似的不良影响,现在是或可能是由于上述教派的规定《危险药物法》第 11(2) 条特此命令该法第 IV 部分应适用于药物甲喹酮,其方式与该部分适用于该法第 11 条第 (1) 款所述药物的方式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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