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维法律援助法第 401 章 于 2013 年 5 月 1 日生效 这是本文件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版本。 注意 该法案的版本在马拉维法律第四修订版 (L. R. O. 12015) 中进行了修订和整合,由法律修订法案授权的副检察长和律政司司长。一项法律,规定在民事和刑事事项上向那些财力不足以聘请私人法律从业者的人以及司法利益需要的其他类别的人提供法律援助;规定设立法律援助局;就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作出规定;允许除法律从业者之外的其他人有限的资格为本法的目的提供法律援助,并就与此相关或附带的事项作出规定 第 I 部分 初步 1. 简称 本法可被称为《法律援助法》 . 2.解释 在本法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局是指根据本法第三部分设立的法律援助局;公民教育是指法律知识的公民教育或向公众广泛传播有关法律的信息,并作为本法规定的法律援助服务的一部分进行;分摊是指对已经或将要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或事项的费用作出的分摊;合作协议是指法律援助局与从事或有兴趣提供法律援助的民间社会组织或个人或团体签订的,完全由该组织、个人或团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合同或协议或与主席团联合;应急费用协议是指局方与法律援助人之间的协议,局方同意代表该人,条件是向局方的补偿应为向该人追回的金额的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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