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LINO ALEJANDRO Y PIMENTEL,被告上诉人。 223099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1日
823菲尔。 684 第一师 [ G.R.第 223099 号,2018 年 1 月 11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LINO ALEJANDRO Y PIMENTEL,被告上诉人。 TIJAM, J. 判决:这是对上诉法院 (CA) 于 2015 年 2 月 17 日在 CA-G.R. 中作出的判决[1] 提出的上诉。 CR-H.C.第 05256 号,确认了 2011 年 7 月 26 日由伊莎贝拉 Cauayan 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 在第 Br 号刑事案件中第 20 分庭作出的联合裁决[2]。 20-6096 20-6097, 认定被告上诉人 Lino Alejandro y Pimentel 犯有两项强奸罪,无可置疑。被告上诉人被指控犯有两项强奸罪,根据修订后的刑法典第 266-A 条第 1(a) 款,与第 8369 号共和国法案[3] 相关,对一名 12 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了定义和处罚, AAA.[4]经传讯,被告上诉人提出无罪抗辩,随后进行了审判。在审判期间,AAA 作证说,被告上诉人跟着她,抓住她,把她带到一所学校的后面。在那里,被告-上诉人脱下 AAA 的短裤和 T 恤,放在她身上,然后将他的阴茎插入她的阴道。 [5]两个月后,被告-上诉人一天晚上从窗户进入 AAA 的房子,脱掉了自己和 AAA 的衣服,将阴茎插入了她的阴道。在这两种情况下,被告-上诉人都威胁说,如果她告诉任何人发生了什么事,就会杀死 AAA。 [6] AAA 最终将这件事告诉了她的母亲 B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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