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6菲尔。第529章第 203249 号,2018 年 7 月 23 日] 圣罗克电力公司,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 DECISION MARTIRES, J.:国家国内税收法典 (NIRC) 第 112 (D) 节 [后来重新编号为第 112 (C) 节] 中规定的 120 天和 30 天期限的应用是本案。在美国国税局局长诉 Aichi Forging Company of Asia, Inc. (Aichi) 案中,[1] 法院考虑是否同时提出行政索赔(在国税局 [BIR] 之前)和司法索赔(在税务上诉法院 [CTA]) 根据引用的法律申请退还/抵免进项税是允许的。在该案中,被申请人称,只要行政和司法索赔均在两年规定期限内提出,不遵守 120 天期限对提起司法索赔并不致命。我们认为,在 CTA 之前过早提出被告要求退款/抵免的理由是驳回,因为该法院没有获得管辖权。在我们面前的案件中,圣罗克电力公司(请愿人)在爱知裁决颁布之前向 CTA 提出了司法索赔。然而,下级法院 (CTA En Banc) 以早产为由驳回了请愿人的司法主张,这一裁决与法院在爱知县的裁决相吻合。在其请愿书中,圣罗克电力公司对爱知对纳税人的追溯申请表示遗憾,这些纳税人仅依赖于所谓的爱知之前的现行程序规则,该规则允许在 120 天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司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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