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7菲尔。 328 第二师 [ G.R.第 181136 号,2012 年 6 月 13 日] 西棉兰老电力公司,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SERENO, J.:这是根据规则 45 提出的复审请愿书,寻求撤销税务上诉法院 (CTA) En Banc 在 C.T.A. 中 2007 年 11 月 15 日的决定和 2008 年 1 月 9 日的决定。 EB No. 272,[1] 维持税务上诉法院第二分庭驳回退还未使用的进项增值税 (VAT) 的请愿书,理由是请愿人西棉兰老岛电力公司 (WMPC) 的正式收据没有根据第 7-95 号税收条例 (RR 7-95) 的要求,包含“零税率”一词。申请人WMPC是一家从事电力生产和销售的国内公司。它在美国国税局 (BIR) 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请愿人声称其仅向国家电力公司 (NPC) 出售电力,而根据共和国法案 (RA) 第 13[2] 条,该公司免于支付所有形式的税款、关税、费用和关税。 . 6395(修改国家电力公司章程的法案)。鉴于此,根据《国家国内税收法》 (NIRC) 第 108(B) (3) 条,[3] 申请人向 NPC 提供的发电服务是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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