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棉兰老电力公司,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G.R. 185115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8日
754菲尔。 146 第一师 [ G.R.第 185115 号,2015 年 2 月 18 日] 北棉兰老电力公司,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SERENO, C.J.:这是根据北棉兰老岛电力公司(请愿人)提交的 1997 年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对 Certiorari[1] 进行审查的请愿书。请愿书抨击了税务上诉法院 (CTA En Banc) 在 C.T.A. EB 第 312 号。事实申请人作为独立电力生产商从事电力生产销售,并向国家电力公司 (NPC) 销售电力。据称,它在国内购买用于生产和向 NPC 销售电力的商品和服务产生了进项增值税 (VAT)。 1999纳税年度第三和第四季度,申请人的进项增值税总额为P2,490,960.29,而2000纳税年度所有季度的进项税额为P3,920,932.55。 [4]申请人于 2000 年 6 月 20 日就 1999 纳税年度的第三和第四季度以及 2001 年 7 月 25 日在 2000 纳税年度提出行政要求退款,金额为 P6,411,892.84。[5]此后,请愿人指控被告对这些行政索赔不作为,请愿人于 2001 年 9 月 28 日向 CTA 提交了请愿书[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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