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tribution Control Products, INC./VINCENT M. TIAMISIC,请愿人,V. JEFFREY E. SANTOS,答辩人。[G.R.不。 212616]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0日
813菲尔。 423 第二师 [ G.R.第 212616 号,2017 年 7 月 10 日] 分销控制产品公司/VINCENT M. TIAMSIC,请愿人,V. JEFFREY E. SANTOS,被告。判决 PERALTA, J.: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针对上诉法院 (CA) 于 2013 年 11 月 22 日的决定[1] 和决议[2] 提出复审请求,以及2014 年 5 月 20 日,分别在 CA-GR SP 第 125911 号。受质疑的 CA 决定确认了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 (NLRC) 2012 年 5 月 16 日的决定[3] 和 2012 年 6 月 25 日的决议[4],后者又确认了 2012 年 1 月 30 日的修改劳工仲裁员 (LA) 的决定[5] 裁定被告非法解雇并责令其复职并支付全部欠薪。本案相关事实和程序依据如下: 本案中,申请人系一家从事电气产品和设备销售和分销业务的国内企业,其总裁为申请人Vincent M. Tiamsic。另一方面,被投诉人被聘为请愿人的公司司机。 2011年7月25日,本案被申请人对本案请愿人提出建设性非法解雇和支付离职金的申诉。被申请人在其意见书[6] 中辩称: 他于 2005 年 4 月 5 日开始担任请愿人的公司司机; 2010 年 12 月 16 日,他收到通知,通知他自 2010 年 12 月 17 日起被暂停三十 (30) 天,因为他是涉嫌参与非法获取申请人的断路器和电器产品;曼达卢永市检察官办公室对他和其他几人提起了刑事诉讼;他立即向申请人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询问他被停职的确切原因,因为他在被停职之前从未有机会解释自己的立场,但该部门没有给他任何具体解释;在他被停职 30 天后,他不再被允许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重返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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