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6菲尔。 233 第二师 [ G.R.第 174673 号,2016 年 1 月 11 日] 菲律宾共和国,请愿人,VS。 FE ROA GIMENEZ 和 IGNACIO B. GIMENEZ,受访者。 D E C I S I O N LEONEN, J.:程序规则本身并不是目的。这些规则的目的是协助和促进初审法院的职能,使其能够接收当事人的所有证据,并在当事人诉状提出的问题的背景下评估其可受理性和证明价值,以达成关于所发生的事实的结论。在能够确定事实之后,初审法院将能够适用法律并确定申诉人是否应得到诉状中所请求的救济。不应该鼓励基于对程序规则的非常严格解释而没有明确证明对被告实体权利的损害以及双方积极参与的 19 年诉讼的驳回。同样存在严重的可逆错误,甚至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当 Sandiganbayan 驳回对证据提出异议的案件时,没有完整说明其对所提供和提供的证据的评估以及对相关法律的解释。毕竟,基于对证据提出异议的驳回与判决类似。这是对案件是非曲直作出裁决的最终命令。这是一份请愿书[1],要求审查 2006 年 5 月 25 日[2] 和 2006 年 9 月 13 日的 Sandiganbayan 决议的 Certiorari。[3] Sandiganbayan 认为请愿人菲律宾共和国(共和国)已放弃提交其正式提供证据[4],并根据对证据的异议批准了驳回被告配偶 Ignacio Gimenez 和 Fe Roa Gimenez(Gimenez 配偶)的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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