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ENTE D. CABANTING 和 LLAINE V. CABANTING,请愿人,VS。 BPI FAMILY SAVINGS BANK, INC.,受访者。[G.R. 【第201927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17日
781菲尔。 164 第三分区 [ G.R.第 201927 号,2016 年 2 月 17 日] VICENTE D. CABANTING 和 LLAINE V. CABANTING,请愿人,VS. BPI FAMILY SAVINGS BANK, INC.,受访者。决定 PERALTA, J.:这涉及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 Certiorari 进行审查的请愿书,请求上诉法院 (CA) 于 2011 年 9 月 28 日颁布的决定[1] 和决议[ 2] 2012 年 5 月 16 日,驳回请愿人的复议动议,予以撤销。先前事实如下: 2003 年 1 月 14 日,请愿人从 Diamond Motors Corporation 分期购买了一辆 2002 年的 Mitsubishi Adventure SS MT,并且为了收到的价值,请愿人还签署、执行并向 Diamond Motors 交付了一份带有动产抵押的期票。其中,请愿人共同和各自有义务向 Diamond Motors 支付 P836,032.00 比索,按照其中所示的付款时间表按月分期付款,该义务由上述机动车辆的动产抵押担保。在文件签署之日,Diamond Motors 在通知请愿人的情况下签署了一份转让契据,从而将其对本票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转让给 BPI Family Savings Bank, Inc.(BPI Family)动产抵押。然而,到了 2003 年 10 月 16 日,BPI Family 向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 (RTC) 提出了针对 Replevin 和损害赔偿的请愿人的申诉,要求请愿人支付车辆购买价格的未支付部分、应计利息根据动产抵押本票的规定,截至 2003 年 8 月 26 日,年利率为 36%,25% 的律师费和 25% 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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