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 JONATHAN 和 ESTER LOPEZ,投诉人,VS。阁楼。 SINAMAR E. LIMOS,受访者。[A.C. [第7618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2日
780菲尔。 113 EN BANC [A.C. No. 7618,2016 年 2 月 2 日] JONATHAN 和 ESTER LOPEZ 的配偶,投诉人,VS。阁楼。 SINAMAR E. LIMOS,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PERLAS-BERNABE, J.:法院的决议是申诉人配偶 Jonathan 和 Ester Lopez(申诉人)于 2007 年 7 月 16 日对答辩人 Atty 提出的请愿书[1]。 Sinamar E. Limos(被告),祈祷后者因她多次违反职业责任守则(CPR)而受到纪律处分,因为她未能履行作为律师的承诺,并且不顾投诉人的要求退还投诉人的钱。事实申诉人声称,在 2006 年 6 月的某个时候,他们在国外生活时,就收养未成年子女 Ethan Benedict Victore 的意图获得了被告作为律师的服务。 [2]鉴于此,投诉人通过一名代表[3] 向被投诉人支付了总额 P75,000.00 比索,后者已正式收到。[4]几个月后,或 2006 年 10 月 6 日,他们特意回到菲律宾,停留两 (2) 周,开始向适当法院提交收养案。然而,尽管向被告支付并提交了所有必需的文件,但在他们逗留期间没有提出任何申请。 [5] 2007 年 5 月的某个时候,申诉人通过乔纳森的雇主收到了 2007 年 3 月 6 日的答辩人的信[6],要求允许申诉人回到菲律宾的家中,就她据称代表其提起的收养案出庭作证。申诉人在圣费尔南多市拉乌尼翁地区审判法院第 30 分庭 (RTC) 被记录为 S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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