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国家银行,请愿人,VS。本尼迪克托和阿祖塞纳的继承人,受访者。[G.R. 171865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2日
797菲尔。 152 第一师 [ G.R.第 171865 号,2016 年 10 月 12 日] 菲律宾国家银行,请愿人,VS.受访者,本尼迪克托和阿祖塞纳的继承人。 BERSAMIN, J. 决定:问题在于,双方为第一笔贷款的担保而执行的第一笔抵押合同中包含的包罗万象或拉网条款是否可以授权对抵押下的财产进行止赎以确保第二笔贷款,尽管全额支付第二笔贷款。前因 1974 年 9 月 26 日,Benedicto 和 Azucena Alonday 的配偶 (Spouses Alonday) 在其 Digos, Davao del Sur 分行从请愿人那里获得了 P28,000.00 比索的农业贷款,并通过在他们的地块上构成房地产抵押来担保债务。位于 Sta 的土地。 Cruz, Davao del Sur 根据 Davao del Sur 契约登记处的 P-3599 号原始产权证书 (OCT) 注册。[1] 1980 年 6 月 11 日,Alonday 配偶从请愿人的达沃市分行获得 P16,700.00 披索的商业贷款,并在其位于达沃市 Ulas 的 598 平方米住宅地块上构成房地产抵押,并根据所有权转让证书( TCT) 达沃市契约登记处编号 T-66139。值得注意的是,抵押合同包含以下相同的条款,即:为了并考虑到某些贷款、透支和其他信贷便利,从抵押权人处获得,特此固定为菲律宾货币_________,并确保支付抵押人可能向抵押人支付的相同和其他款项,包括利息和费用,以及抵押人对抵押人的直接或间接、本金或次要债务,如出现在账目、账簿和抵押权人的记录,抵押权人特此以抵押的方式向抵押权人、其继承人或受让人转让和转让本文件 xxx 后面插入的清单中描述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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