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3菲尔。 707 第三师 [ G.R.第 189669 号,2015 年 2 月 16 日] 菲律宾壳牌石油公司和 PETRON 公司,请愿人,VS. ROMARS 国际气体公司,答辩人。 DECISION PERALTA, J.:这涉及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 Certiorari 进行审查的请愿书,请求上诉法院 (CA) 2009 年 3 月 13 日的裁决[1] 和决议[2 ] 日期为 2009 年 9 月 14 日,驳回了请愿人的复议动议,被撤销并搁置。既往事实如下: 申诉人收到信息称,被诉人通过非法充装被诉Petron生产并带有正式注册商标和装置的钢瓶来销售、许诺销售或分销液化石油气(LPG)。佩特龙随后获得了派出人员进行调查的律师助理调查小组的服务。调查人员带着四个空瓶 Shellane、Gasul、Total 和 Superkalan 前往位于 San Juan、Baao、Camarines Sur 的被告人的住所,并要求重新装满。受访者的员工随后在受访者的加油站为上述空气瓶加油。重新填充的气瓶被带到 Petron Gasul 的营销协调员处,后者核实被告无权分销和/或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Petron LPG 产品,和/或使用或模仿任何 Petron 商标。请愿人随后要求国家调查局 (NBI) 调查被告的上述活动,以逮捕和起诉使用 Petron 和 Shell 的相同容器非法再填充、分销和/或销售 LPG 产品的机构,这些行为构成违反第 168,[3] 条与共和国法案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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