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YCE 公司,请愿人,VS。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访者。[G.R. 172302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18日
727菲尔。 1 EN BANC [ G.R.第 172302 号,2014 年 2 月 18 日] PRYCE CORPORATION,请愿人,VS.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答辩人。 RESOLUTION LEONEN, J.:本案解决了两个部门之间相互冲突的决定。只有一个可以作为既判力或阻止另一个继续进行。本案还解决了关于在公司恢复程序中发布中止令之前是否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原则。本案源于请愿人 Pryce Corporation 于 2004 年 7 月 9 日向马卡蒂地区审判法院第 138 分庭提出的企业重组申请。 [1]康复法庭认为请愿书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充分,并于 2004 年 7 月 13 日发布了中止令,任命 Gener T. Mendoza 为康复接管人。[2] 2004 年 9 月 13 日,康复法庭对请愿书给予了适当的处理,并指示康复接管人对申诉人 Pryce Corporation 附于其请愿书的拟议康复计划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 [3]康复接收人没有批准该计划,而是提交了一份修正后的康复计划,康复法院于 2005 年 1 月 17 日批准了该计划。 [4]在其处置中,法院认定请愿人 Pryce Corporation “有资格被置于企业重组状态。”[5] 该处置同样确定了请愿人 Pryce Corporation 将持有和处置的资产以及其负债的方式被支付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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