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3菲尔。 58 第一师 [ G.R. 2015年2月4日第172509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愿人,诉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SERENO, C.J.:本第 45 条请愿书[1] 要求本法院解决规定政府征税权的问题。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CBC) 在 CTA En Banc 案件第 109 号中对税务上诉法院 (CTA) En Banc 的决定[2] 和决议[3] 提出质疑。CTA En Banc 在 CTA 中确认了该决定[4] CTA第二部门的第6379号案件,也确认了评估号FAS-5-82/85-89-000586和FAS-5-86-89-00587的有效性。评估要求申请人 CBC 支付 P11,383,165.50 的金额,加上应计的增量,作为 1982 年至 1986 年应纳税年度的缺陷文件印花税 (DST)。菲律宾人。在 1982 至 1986 纳税年度,CBC 从事涉及向菲律宾中央银行(现为 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出售外汇的交易,通常称为 SWAP 交易。 [5]申请人在这些纳税年度没有提交纳税申报表或就 SWAP 交易纳税。 1989 年 4 月 19 日,请愿人 CBC 收到美国国税局 (BIR) 的评估,认定 CBC 对向中央银行出售外国汇票的 DST 不足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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