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 PETRON 公司,答辩人。[G.R. 185568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1日
685菲尔。 118 第二师 [ G.R.第 185568 号,2012 年 3 月 21 日] 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佩特龙公司,答辩人。 DECISION SERENO, J.:这是根据 1997 年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对 Certiorari 进行审查的请愿书,由美国国税局 (CIR) 提交,针对税务上诉法院 2008 年 12 月 3 日的决定[1] CTA EB No. 311 中的 En Banc (CTA En Banc)。被驳回的裁决撤销并搁置了税务上诉法院第二分庭 (CTA Second Division) 于 2007 年 5 月 4 日在 CTA 案件编号 6423 中作出的裁决[2],责令被诉人Petron Corporation (Petron) 缴纳1995 年至1998 年纳税年度的不足消费税,以及对其征收的附加费和拖欠利息。被告 Petron 是一家从事石油产品生产的公司,并且是投资委员会 (BOI) – 根据 1987 年综合投资法 (EO 226) 的规定注册的企业,注册证书编号为 89-1037 和D95-136.[3]事实 CTA EB Case No. 311 中的 CTA En Banc 在 CTA EB 案例 No. 6423 中采纳了 CTA 第二部门的事实认定。考虑到本案不存在事实问题,我们同样采纳了 CTA 的事实认定。 CTA En Banc,如下: 从记录中挑选出来并由双方在其共同规定的事实和问题中达成一致,这些是案件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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