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诚菲律宾公司,请愿人,VS。 ANTONIO M. FARRALES,答辩人。[G.R. 【第211497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8日
第756章第462章No. 211497, March 18, 2015 ] HOCENG PHILIPPINES CORPORATION, REITTIONER, VS. ANTONIO M. FARRALES,答辩人。判决 REYES, J.:本法院就 Certiorari[1] 复核呈请是上诉法院 (CA) 于 2013 年 10 月 17 日在 CA-G.R. 中作出的判决[2]。 SP No. 125103,推翻了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 (NLRC) 2012 年 2 月 29 日的决定[3] 和 2012 年 5 月 7 日在 NLRC LAC No. 08-002249-11 中的决议[4],并恢复为修改了劳动仲裁员 (LA) 于 2011 年 4 月 29 日在 NLRC 案件编号 RAB-IV-03-00618-10-C 中作出的裁决[5],该裁决认定被告 Antonio M. Farrales (Farrales) 被非法解雇和成菲律宾公司(HPC)。上诉裁决的内容如下:因此,考虑到前提,2011 年 4 月 29 日在 NLRC 案件编号 RAB-IV-03-00618-10-C 中的劳工仲裁员的裁决经过修改恢复。私人被告Hocheng Philippines Corporation 有责任向[Farrales] 支付以下款项: (1) 从2010 年2 月15 日被解雇之日起至决定之日的全额欠薪,相当于P276,466.67; (2) 每年服务一 (1) 个月的工资,为期十二年,相当于 P228,800.00; (3) 考核年终奖金P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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