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1 菲尔。 294 第一师 [ G.R.第 206910 号,2015 年 10 月 14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朱丽叶·潘乔,被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PEREZ, J.:本次审查的主题是上诉法院在 CA-G.R. 中的裁决[1]。铬。 HC No. 01135 日期为 2012 年 7 月 16 日,确认宿雾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 第 57 分庭在刑事案件编号 CBU 74672 中的判决[2],认定被告上诉人朱丽叶潘乔有罪,超出合理怀疑违反第 9165 号共和国法案 (RA) 第 II 条第 11 节或 2002 年《综合危险药物法案》。 2005 年 9 月 22 日提交的信息称: 2005 年 9 月 14 日或前后,大约2:40 [pm],或多或少,在菲律宾宿务市,并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故意故意在 [她] 拥有并在 [她] 控制三 (3) 个热[-] 密封透明塑料袋,每个白色结晶物质重 14.49 克,当地称为涮锅,内含 [m] 盐酸甲基苯丙胺,一种危险药物,未经法律授权。 [3]在传讯中,被告上诉人提出了无罪抗辩。审判随之而来。控方证人叙述说,宿务市刑事调查和情报局的成员根据搜查令,对位于宿务杜尔乔法蒂玛村 Sitio Plastikan 的被告上诉人和她的丈夫塞缪尔潘乔的房子进行了搜查。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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