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菲尔。 1100 第二师 [ G.R.第 227185 号,2017 年 9 月 27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EEE,被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PERALTA,* J.:这是对上诉法院 (CA) 在 CA-G.R. 中 2016 年 6 月 3 日的裁决[1] 的上诉。 CEB-CR-HC。第 01972 号,确认并修改了 2014 年 11 月 24 日地区审判法院 (RTC) 分庭 45, Bais, Negros Oriental 的裁决[2],裁定被告上诉人 EEE 对他的未成年继女犯下的合格强奸罪毫无合理怀疑。 ,AAA。强奸信息,[3] 日期为 2006 年 8 月 31 日,指称: 2006 年 6 月 28 日左右,在菲律宾拜斯市,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通过暴力和恐吓,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地 [与他自己的继女,一个十三 (13) 岁的未成年孩子,一个 [AAA] 发生性关系,违背她的意愿,造成损害和偏见被冒犯的一方。犯罪的发生与作为受害者的关系和少数群体的资格和加重情节 [AAA] 仍然十三 (13) 岁。当被告对她进行性骚扰时。 [4] EEE 在他的传讯中辩称“无罪”。 [5]在庭前庭审中,双方就以下事实相互约定: 1、被告人承认自己的身份,在诉讼程序中只要提及其姓名,即为本案的同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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