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LIPINAS TOTAL GAS, INC.,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G.R. 【第207112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8日
774菲尔。第473章第 207112 号,2015 年 12 月 8 日] PILIPINAS TOTAL GAS, INC.,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判决 MENDOZA, J.:在法院面前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 2012 年 10 月 11 日的判决[2] 和 2013 年 5 月 8 日的决议[3] 提出复审的请求税务上诉 (CTA) En Banc,在 CTA EB 案件编号 776 中,确认了 CTA 第三部门(CTA 部门)在 CTA 案件编号 7863 中的 2011 年 1 月 13 日决定[4]。事实呈请人 Pilipinas Total Gas , Inc. (Total Gas) 从事工业气体的销售、运输和分销业务。它还从事燃气设备的销售和其他相关业务。为此,Total Gas 在美国国税局 (BIR) 注册为增值税 (VAT) 纳税人。 2007 年 4 月 20 日和 2007 年 7 月 20 日,Total Gas 分别向 BIR 提交了 2007 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的原始季度增值税申报表。 2008 年 5 月 20 日,它提交了 2007 年前两个季度的经修订的季度增值税申报表,反映了其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零税率销售以及非资本商品和服务的国内采购。对于 2007 年第一和第二季度,Total Gas 声称其在国内购买的非资本商品和服务产生了未使用的进项增值税抵免,总额为 P8,12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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