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GILL PHILIPPINES, INC.,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G.R. 【第203774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1日
755 菲尔。 820 第一师 [ G.R.第 203774 号,2015 年 3 月 11 日] CARGILL PHILIPPINES, INC.,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决定 PERLAS-BERNABE, J.:在本次复审请愿书[1] 中,税务上诉法院 (CTA) 于 2012 年 6 月 18 日的决定[2] 和 2012 年 9 月 27 日的决议[3] 受到攻击En Banc 在 CTA EB 案件编号 779 中确认了 CTA 特别第一部门(CTA Division)于 2011 年 4 月 20 日在 CTA 案件编号 6714 和 7262 中作出的修订决定[4],驳回了申请人 Cargill Philippines, Inc.' s (Cargill) 因提前申报而要求退还未使用的进项增值税 (VAT)。事实 Cargill 是一家根据菲律宾法律正式组织和存在的国内公司,其主要目的是拥有、经营、经营和管理用于生产、压碎、提取或以其他方式制造和精炼椰子油、椰子粉、植物油、猪油、人造黄油、食用油和其他类似性质的物品及其副产品。它是增值税注册实体,税号/增值税注册号 000-110-659-000。[5]因此,它提交了 2001 日历年第二季度至 2003 财政年度第三季度的季度增值税申报表,涵盖 2001 年 4 月 1 日至 2003 年 2 月 28 日期间,显示多付了 P44,92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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