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0 菲尔。 200 二级 [ G.R.第 199208 号,2014 年 7 月 30 日] 菲律宾人,上诉人,VS。特立尼达 A. Cahilig,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CARPIO, J.:法院审理的案件是 Trinidad A. Cahilig (Cahilig) 对上诉法院 (CA) 在 CA-G.R. 中的裁决提出的上诉。 CR-H.C.第 01381 号确认马卡蒂市第 137 分庭地区审判法院 (RTC) 在第 03-2178 至 2207 号刑事案件中裁定她犯有三十 (30) 项合格盗窃罪。事实 Cahilig 从 1992 年 12 月至 2001 年 11 月 7 日在惠氏菲律宾雇员储蓄和贷款协会 (WPESLAI) 担任出纳员。她的任务是处理、管理、接收和支付 WPESLAI 的资金。 [1]据发现,从 2000 年 5 月 31 日至 2001 年 7 月 31 日,Cahilig 从 WPESLAI 的资金中提取资金并将其用于个人利益。 [2] Cahilig 将准备支付凭证,由 WPESLAI 总裁和董事会批准,以便从 WPESLAI 的一个银行账户中提取资金,然后将这些资金转移到其另一个银行账户。提款是通过支付给 Cahilig 的支票完成的,她是 WPESLAI 出纳员。这种将资金从一个银行账户转移到另一个银行账户的程序据说是 WPESLAI 的标准做法。然而,Cahilig 并没有实际转移资金。取而代之的是,她在她的个人 WPESLAI 分类账中显示,向她的账户存入了一笔存款,然后她会填写一张提款单,以模拟从她的出资中提取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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