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SE T. RAMIREZ,请愿人,VS。马尼拉银行公司,答辩人。[G.R. 198800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1日
723菲尔。第674章第 198800 号,2013 年 12 月 11 日] JOSE T. RAMIREZ,请愿人,VS。马尼拉银行公司,答辩人。判决 VILLARAMA, JR., J.:我们一直认为,除非当事方规定,否则无需在法外止赎程序中向抵押人发出个人通知,因为第 3135[2] 号法令第 3[1] 条只要求张贴在三个公共场所的销售通知以及在一般发行的报纸上发布该通知。 [3]我们面前是根据 CA-G.R. 上诉法院 (CA) 于 2010 年 11 月 26 日的决定 [4] 和 2011 年 9 月 28 日的决议 [5] 的第 45 条要求复审的请愿书。 CV No. 80616。案件的事实如下:请愿人 Jose T. Ramirez 抵押了位于马里基纳市 Bayanbayanan 的两块土地,并由转让证书 (TCT) Nos. N-10722[6] 和 N -23033[7] 支持被告马尼拉银行公司获得 P265,000 的贷款。房地产抵押贷款规定,与抵押贷款有关的所有信件,包括法外诉讼通知,应发送给申请人拉米雷斯的指定地址,即: N) 与本抵押贷款有关的所有信件,包括要求函、传票、传票或通知任何司法或法外诉讼应按上述地址或以后由 MORTGAGOR 以书面形式向 MORTGAGEE 提供的地址发送至 MORTGAGOR,并且仅通过邮寄或专人递送的方式将任何信件发送至出于所有法律目的,所述地址应是有效且有效的通知抵押贷款人,并且任何通信都没有被抵押贷款人实际收到,或者它已被无人认领地退还给抵押贷款人,或者在所提供的地址没有找到任何人的事实,或地址是虚构的或无法找到,不得免除或免除抵押人对该通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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