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ITA L. MIRANDA,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答辩人。[G.R. 176298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25日
680菲尔。 126 第一师 [ G.R.第 176298 号,2012 年 1 月 25 日] ANITA L. MIRANDA,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答辩人。判决 VILLARAMA, JR., J.:请愿人 Anita L. Miranda 对上诉法院 (CA) 2007 年 1 月 11 日的判决[1] 提出上诉,该判决维持了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 (RTC) 分庭的判决[2] 20,判定她犯有资格盗窃罪。请愿人在 2002 年 11 月 28 日的信息中被指控犯有合格盗窃罪。信息内容如下: 在 1998 年 4 月 28 日至 2002 年 5 月 2 日期间,包括 1998 年 4 月 28 日至 2002 年 5 月 2 日期间,在菲律宾马尼拉市,被告人在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以谋取利益为目的,在其所有者不知情和同意的情况下,拿走、盗窃和带走属于 VIDEO CITY COMMERCIAL, INC. 的全部 P797,187.85 和由 MIGUEL Q. SAMILLANO 代表的 VIVA VIDEOCITY, INC. 以下列方式表示:通过让自己成为 Video City Commercial 和 Jefferson Tan(后者为特许经营权[e])并为了她的个人利益将上述支票兑现,以上述金额为 P797,187.85 菲律宾货币对上述所有者造成损害和损害。上述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滥用了信任,她随后被聘为上述公司的簿记员,因此不知道属于投诉人的财务记录和支票,并实际上被委托处理上述财务记录、文件和支票及其代表投诉人进行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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