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UEL A. LUMAYOG,请愿人,VS。配偶 LEONARD PITCOCK 和 CORAZON PITCOCK,受访者。[G.R. 169628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4日
684菲尔。 233 第三师 [ G.R.第 169628 号,2012 年 3 月 14 日] MANUEL A. LUMAYOG,请愿人,VS.配偶 LEONARD PITCOCK 和 CORAZON PITCOCK,受访者。 D E C I S I O N PERALTA, J.:这是对 CA-G.R. 中上诉法院判决 [2] 的 certiorari [1] 进行复审的请愿书。 2005 年 3 月 30 日的第 74482 号 SP 及其 2005 年 9 月 6 日的决议,驳回了请愿人的复议动议。上诉法院确认了利帕市地区初审法院 (RTC) 第 12 分庭的裁决,该裁决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租赁关系,并确认了市初审法院 (MTCC) 的裁决,命令请愿人Manuel A. Lumayog, Sr. 及其家人腾出受访者配偶 Leonard 和 Corazon Pitcock 的谷仓/马厩,并将其财产归还给受访者;从 2000 年 9 月 22 日到房屋腾空为止,每月支付 P1,000 披索的租金,并支付律师费。上诉法院陈述的事实如下: 被告的配偶 Leonard 和 Corazon Pitcock 是位于利帕市 Barangay Talisay 的一块土地的注册所有者,该土地面积为 81,351 平方米。上述土地由利帕市契约登记册的第 69503[3] 号产权转让证书 (TCT) 涵盖。他们在其上建造了围栏和建筑物,包括农舍、员工宿舍和赛马的谷仓/马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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