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4菲尔。第533章第 181083 号,2010 年 1 月 21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HERMINIGILDO SALLE SOBUSA,被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LEONARDO-DE CASTRO, J.:关于自动审查是法院于 2007 年 7 月 27 日在 CA-G.R. 中上诉的决定[1]。 CR-HC。第 00315 号,在修改后确认了 2003 年 10 月 1 日伊洛伊洛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 第 30 分庭在第 52407 号刑事案件中的裁决[2],毫无合理怀疑地判定被告上诉人 Herminigildo Salle Sobusa 犯有限定强奸罪并根据经修订的《经修订的刑法典》第 266-A 和 266-B 条受到处罚。与我们在 People v. Cabalquinto[3] 和 People v. Guillermo [4] 案中的裁决一致,本法院保留了被冒犯的私人当事人及其直系亲属的真实姓名以及其他个人情况或信息倾向于确定她身份。首字母 AAA 代表私人被冒犯方,首字母 BBB 和 CCC 分别指私人被冒犯方的母亲和亲生父亲。 DDD 代表私人受害方母亲的姐姐的名字。针对被告上诉人的信息如下: 2000 年圣周前几天,在菲律宾伊洛伊洛省圣米格尔市,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 以色欲和淫秽的设计,通过武力和恐吓,故意、非法和重罪地撒谎并成功地获得了 [AAA] 的肉体知识,他的继女,未成年,十 (10) 年年龄,违背她的意愿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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