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Y KIAO ENG,请愿人,VS。 NIXON LEE,受访者。[G.R. 176831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15日
624菲尔。 200 第三师 [ G.R.第 176831 号,2010 年 1 月 15 日] UY KIAO ENG,请愿人,VS.尼克松·李,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NACHURA, J.: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向法院提出复审请求,对上诉法院 (CA) 于 2006 年 8 月 23 日在 CA-G.R. SP No. 91725 和 2007 年 2 月 23 日的决议,[2] 否决了重新审议的动议。相关事实和诉讼程序如下。声称他的父亲于 1992 年 6 月 22 日在马尼拉去世并留下了一份全息遗嘱,现在由请愿人 Uy Kiao Eng 保管,他的母亲、被告尼克松李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向损害赔偿金,作为民事案件编号 01100939,在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 (RTC) 审理,以迫使请愿人出示遗嘱,以便可以就其津贴提起遗嘱认证程序。据称,被申请人已要求其母亲清算和清算族长的遗产,并将各自的遗产交付给法定继承人,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这样做。 [3]在她对反诉的答复中,请愿人遍历了诉状中的指控,并假设同样被驳回,因为没有说明诉讼因由、缺乏诉讼因由以及不遵守提交诉讼的先决条件。请愿人否认她持有原始全息遗嘱,并且她知道遗嘱的下落。此外,她声称将遗嘱的复印件提供给被告和他的兄弟姐妹。事实上,被申请人在民事案件第 10 号中能够介绍一份遗嘱副本作为证物。...
UY KIAO ENG,请愿人,VS。 NIXON LEE,受访者。[G.R. 176831号】pdf预览版
UY KIAO ENG,请愿人,VS。 NIXON LEE,受访者。[G.R. 176831号】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