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8菲尔。 433 第二师 [ G.R.第 174329 号,2010 年 10 月 20 日] 菲律宾开发银行,请愿人,VS. ENVIRONMENTAL AQUATICS, INC.、LAND SERVICES AND MANAGEMENT ENTERPRISES, INC. 和 MARIO MATUTE 受访者。 D E C I S I O N CARPIO, J.:案例 这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调卷复审的请愿书[1]。请愿书对 CA-G.R. 上诉法院 2006 年 1 月 16 日的决定[2] 和 2006 年 8 月 16 日的决议[3] 提出质疑。 CV 第 46207 号。上诉法院在民事案件第 Q-91-10563 号中确认并修改了 1994 年 1 月 7 日地区审判法院 (RTC)、首都司法区、奎松市第 84 分庭的裁决[4] .事实 1976 年 9 月 10 日,被告 Environmental Aquatics, Inc. (EAI) 和 Land Services and Management Enterprises, Inc. (LSMEI) 从原告菲律宾开发银行 (DBP) 借出 P1,792,600。作为贷款的担保,LSMEI 将其位于奎松市新马尼拉的 411 平方米土地抵押给 DBP,土地转让证书编号为 209937。 [5]抵押合同[6] 规定:如果抵押人在任何时候未能或拒绝支付债务的任何摊销,或到期的利息,或此处担保的任何其他义务或遵守任何条件和规定本协议约定,或应启动破产程序或被宣布非自愿破产(原文如此),或将贷款收益用于本协议规定以外的目的,则任何性质的抵押人的所有摊销和其他义务均应到期应付并且违约,并且抵押权人可以根据第 4 号法案立即通过司法或非司法方式取消该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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