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IME U. GOSIACO,请愿人,VS。受访者,LETICIA CHING 和 EDWIN CASTA。[G.R. 173807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6日
603菲尔。 457 第二师 [ G.R.第 173807 号,2009 年 4 月 16 日] JAIME U. GOSIACO,请愿人,VS.受访者,LETICIA CHING 和 EDWIN CASTA。 D E C I S I O N TINGA, J.:追讨公司等法人承担的到期和可要求的金钱义务的权利不能受到程序规则的损害。我们对违反 Batas Pambansa Blg 的刑事诉讼进行诉讼的程序规则。 22 (B.P. 22) 似乎损害了这些实质性权利,我们借此机会作出必要的澄清。摆在我们面前的是第 45 条请愿书[1],该请愿书寻求撤销上诉法院在 CA-GR 第 29488 号中的裁决[2]。上诉法院的裁决确认了地区审判法院的裁决[3]在第 120482 号刑事案件中,帕西格第 68 分庭。RTC 的决定推翻了圣胡安大都会审判法院第 70445 号刑事案件第 58 分庭的判决[4],该判决涉及违反 BP 的指控Blg。 22 反对受访者莱蒂西亚清 (Ching) 和埃德温卡斯塔 (Casta)。 2000 年 2 月 16 日,请愿人 Jaime Gosiaco(请愿人)以贷款方式向 ASB Holdings, Inc. (ASB) 投资了 P8,000,000.00 披索。这笔钱借给 ASB 为期 48 天,利息为 10.5%,相当于 P112,000。...
JAIME U. GOSIACO,请愿人,VS。受访者,LETICIA CHING 和 EDWIN CASTA。[G.R. 173807号】pdf预览版
JAIME U. GOSIACO,请愿人,VS。受访者,LETICIA CHING 和 EDWIN CASTA。[G.R. 173807号】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