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ERNESTO PILI,被告上诉人。[G.R. 181255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16日
619菲尔。 180 第三师 [ G.R.第 181255 号,2009 年 10 月 16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ERNESTO PILI,被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CHICO-NAZARIO, J.:根据修订后的《法院规则》第 45 条进行审查的是上诉法院 2007 年 8 月 13 日在 CA-G.R. 中作出的裁决[1]。 CR-H.C.第 01260 号题为“菲律宾人民诉 Ernesto Pili”的第 01260 号刑事案件,确认了邦板牙省 Macabebe 地区审判法院 (RTC) 第 55 分庭在第 98-2130 (M) 号刑事案件中作出的裁决[2],裁定 Ernesto Pili(被告上诉人)犯有无可置疑的强奸罪,并判处无期徒刑,并责令赔偿被犯罪方P50,000.00。被告上诉人对他的强奸定罪提出上诉。 1998 年 8 月 14 日,被告上诉人在向邦板牙省 Macabebe 的 RTC 第 55 分局提交的刑事信息中被指控犯有强奸罪,案卷为刑事案件号 98-2130 (M),如下: 1998 年 6 月 18 日,在菲律宾邦板牙省阿帕利特市,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 ERNESTO PILI 以武力、威胁和恐吓手段,在当时和那里故意地,违反她的意愿和未经她的同意,非法和重罪地与 (AAA)[3] 发生性关系。 [4]被告上诉人在律师的协助下,对指控表示不认罪。 [5] 1998 年 9 月 14 日,在政府检察官、被告上诉人及其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举行了一次预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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