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 No. 144444 第三分区 [ G.R.第 144444 号,2008 年 4 月 4 日] STATE INVESTMENT TRUST, INC.,请愿人,VS.达美汽车公司,答辩人。决定 PANGANIBAN, J.:基本原则是既判力不能来自未达到终局性的判决。事实上,该决定的最终确定性是适用该学说的首要条件。我们还认为,没有终审判决,审判法院的执行令就没有立足之地。另一方面,授权执行等待上诉的命令同样是不恰当的,因为它是在上诉完成之后发布的。我们面前的案件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复审请愿书[1],寻求撤销上诉法院 [3] (CA) 在 CA-GR SP 中 1999 年 11 月 16 日的裁决[2]第 48793 号。该决定的决定性部分是这样写的:“因此,批准调卷申请。被告 RTC 马尼拉分部 6 日 1998 年 5 月 27 日和 1998 年 8 月 3 日的命令在此废止。私人被告的费用。”[4] 另一方面,1998 年 5 月 27 日的地区审判法院 (RTC) [5] 已被废止的命令如下:“看来,最高法院的裁决于 7 月颁布1997 年 1 月 24 日,确认在 CA 中受到质疑的 1995 年 1 月 5 日和 1995 年 7 月 14 日的决议Sp。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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