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2菲尔。 217 第一师 [ G.R.第 171707 号,2008 年 7 月 28 日] 配偶 WILFREDO 和 ANGELA AMONCIO,请愿人,VS。 AARON GO BENEDICTO,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CORONA, J.:在 bar 中,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的规定,调卷书对 CA-G.R. 中上诉法院 (CA) 的裁决提出上诉。 CV No. 79341[1] 反过来又确认了奎松市第 82 分庭地区审判法院 (RTC) 的决定。事实如下。 1997 年 7 月 15 日,请愿人 Wilfredo 和 Angela Amoncio 与某位 Ernesto Garcia 签订了 120 平方米的租赁合同。他们600平方米的一部分。奎松市的房产。 1997 年 8 月 20 日,请愿人签订了另一份租赁合同,这一次与被告 Aaron Go Benedicto 签订了 240 平方米的租赁合同。同一财产的一部分。合同内容如下: 鉴于,出租人是一块面积为 (600) [sq. m.] 位于奎松市的 Neopolitan,由 T.C. 覆盖。 T. No. 50473 奎松市契约登记册,240 [sq. m.] 其中出租给承租人;鉴于并考虑到一万二百比索(P19,200.00),菲律宾货币,月租[],出租人在此租赁了部分面积为 240 平方米的土地。承租人,但须遵守以下条款和条件: 租赁期限为 [f] 五 (5) 年,每年可续订,自本合同执行之日起最多五 (5) 年;承租人应提前支付土地的每月租金,金额为 115,200 比索 (P11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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