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NAVENTURE 矿业公司,请愿人,VS。 V.I.L.矿业公司,由其公司秘书 ROXANNA S. GO 代表,答辩人。[G.R. 174918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13日
584菲尔。 207 第一师 [ G.R.第 174918 号,2008 年 8 月 13 日] BONAVENTURE MINING CORPORATION,请愿人,VS. V.I.L. MINES 公司成立,由其公司秘书 ROXANNA S. GO 代表,答辩人。 PUNO, CJ. 判决:我们面前是由请愿人 Bonaventure Mining Corporation (BMC) 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复审请愿书,以撤销上诉法院 2006 年 8 月 29 日的判决[1] (CA 决定)推翻了矿业仲裁委员会 (MAB) 的决定 [2] 并恢复了仲裁员小组的决定 [3] 支持被诉人 VIL 的 EPA-IVA-63 Mines, Incorporated (VMI),并取消申请人 BMC 的 EPA-IVA-72。本案涉及 BMC 和 VMI 之间就跨越奎松省和北甘马林省共同边界的山区部分的采矿权冲突,特别是在奎松的 Tagkawayan 和 Guinigayangan 以及 Labo 和 Sta 的市政管辖范围内。埃琳娜在北甘马林。 [4]事实有据可查。 1995 年 2 月 20 日,Tapian Mining Corporation(现为 Greenwater Mining Corporation [Greenwater])向矿业和地球科学局 (MGB) 中央办公室提交了一份财务和技术援助协议 (FTAA) 申请,该协议涵盖了 Tagkawayan 约 100,000 公顷的土地。 、奎松以及北甘马林和南甘马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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