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2菲尔。 275 第一师 [ G.R.第 166309-10 号,2008 年 11 月 25 日] 菲律宾共和国,由海关专员代表,请愿人,VS. UNIMEX MICRO-ELECTRONICS GMBH,受访者。 R E S O L U T I O N CORONA, J.:各方必须接受并尊重本法院的最终和执行决定。他们应该知道什么时候足够了。他们无权继续提出澄清动议,无视先前的指示,即不再接受进一步的诉状。这些案件于 2007 年 3 月 9 日作出裁决。裁决的决定性部分如下:因此,上诉法院在 CA-G.R. SP 编号 75359 和 75366 特此确认并进行修改。在被申请人 Unimex Micro-Electronics GmBH 支付必要的关税后,由海关关长代表的申请人菲律宾共和国特此责令向被申请人支付标的货物价值 669,982.565 欧元。申请人的责任可以菲律宾货币支付,按照实际支付时的汇率计算。如此订购。该决定于 2007 年 8 月 2 日成为终局并执行,并于 2007 年 11 月 7 日作出了 2007 年 3 月 9 日决定的判决。根据被申请人 Unimex Micro-Electronics GmBH 的动议,对 2007 年 3 月 9 日决定的解释是在 2007 年 12 月 10 日的一项决议中,法院解释说: 从 2001 年 9 月 5 日起至裁决最终确定,可以对裁决金额按每年 6% 的利率征收法律利息,此后,法律利息应为每年 12%,直到货物的价值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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