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航空公司,请愿人,VS。维森特·洛佩兹,JR.,受访者。[G.R. 156654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0日
592菲尔。 136 第二师 [ G.R.第 156654 号,2008 年 11 月 20 日] 菲律宾航空公司,请愿人,VS。维森特·洛佩兹,JR.,答辩人。 R E S O L U T I O N QUISUMBING, J.:这项复审申请对 CA-G.R. 上诉法院 2002 年 6 月 20 日的决定 [1] 和 2002 年 12 月 10 日的决议 [2] 构成了攻击。 CV No. 53360 确认了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 (RTC) 1995 年 4 月 19 日第 24 分庭民事案件第 92-60199 号的决定[3]。 RTC 已命令请愿人菲律宾航空公司 (PAL) 向被告 Vicente Lopez, Jr. 支付 100,000 比索的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 比索的惩戒性赔偿金和 30,000 比索的律师费以及诉讼费用。先前的事实如下: 在 1992 年 2 月 11 日向马尼拉 RTC 第 24 分公司提交的投诉[4] 中,Lopez 声称菲律宾航空公司在他从曼谷飞往马尼拉去年 1991 年 11 月 30 日,鉴于此,应指示 PAL 向他支付至少 P100,000 的精神损害赔偿,至少 P20,000 的惩戒性损害赔偿,以及 P30,000 的律师费,作为以及诉讼费用。为了支持他的说法,洛佩兹声称他购买了菲律宾航空公司的马尼拉-香港-曼谷-马尼拉商务舱机票,并且他返回马尼拉的航班已于 1991 年 11 月 26 日在曼谷得到菲律宾航空公司预订人员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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