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5菲尔。 538 第三师[G.R.不。 169534,2007 年 7 月 30 日] BRIGIDO B. PAREDES,请愿人,VS。尊敬的上诉法院、菲律宾人民和贝纳迪诺·特洛伦,被告。决定 CHICO-NAZARIO, J.:对于决议是根据请愿人 Brigido B. Paredes 提交的《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 Certiorari 请愿书,寻求撤销 2004 年 10 月 15 日的决定 [1] 和日期为 [2] 的决议2005 年 7 月 20 日 CA-GR 上诉法院SP 第 71928 号,驳回了请愿人提出的 Certiorari 请愿书,并拒绝对其进行重新考虑。上诉法院确认了 2002 年 4 月 10 日[3] 和 2002 年 6 月 11 日[4] 在地方审判法院 (RTC) 的第 99-525 至 99-531 号刑事案件中的命令,塔利邦,薄荷岛,分庭 52,否认请愿人的驳回动议。从记录中挑选出以下重要事实: 申请人是保和省乌拜市的市财务主管。私人受访者 Bernardino Teloren 是一名商人,从事以 Lava Marketing and Construction Supply 为商标的建筑材料销售业务。他经常与保和省乌拜市政府进行业务往来。 1996 年 12 月 4 日,薄荷岛 Ubay 的 Sangguniang Bayan 邀请私人应诉人到 Sanggunian 出庭协助立法。他看到了七张由乌贝市政府签发的有利于熔岩营销和建筑供应公司的支票,这些支票是从菲律宾开发银行(DBP)提取的,作为市政当局购买的建筑材料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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