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 AUGUSTUS Z. LEDESMA,请愿人,VS。上诉法院、航空运输办公室和民用航空委员会、答辩人。[G.R. 166780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27日
565菲尔。第731章第 166780 号,2007 年 12 月 27 日] F/O AUGUSTUS Z. LEDESMA,请愿人,VS。上诉法院、航空运输办公室和民用航空委员会、答辩人。 TINGA, J 裁决:这是根据 1997 年民事诉讼规则对法院分别于 2004 年 9 月 29 日和 1995 年 1 月 18 日的裁决[2] 和决议[3] 提出的复审请愿书[1] CA-GR 中的上诉SP No. 79414 确认了航空运输办公室 (ATO) 和民用航空委员会 (CAB) 的决议并拒绝了请愿人的重新考虑动议。 CAB 决议确认了 ATO 吊销申请人飞行员执照并禁止他在未来参加任何理论考试的命令。事前事实如下: 申请人是一名商业航空公司飞行员,在菲律宾航空公司的波音 747-400 飞机上担任二副职务。要成为副驾驶,请愿人必须获得航空运输飞行员执照 (ATPL)。根据 1956 年系列第 60 号民航条例行政命令,申请人必须完成以下工作才能从 ATO 获得 ATPL 的签发: (1) 1,200 小时的累积飞行和/或指挥时间,包括至少 300 小时累计夜间/仪表飞行/指挥时间; (2) 顺利完成理论笔试; (3) 飞行员考试委员会 (AEB) 官方发布证明,证明他已成功通过六(六)门考试科目,即民用航空规则、飞行理论、导航、气象、空中交通管制和重量与平衡; (四)一级体检; (5) 熟练飞行/模拟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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