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6菲尔。 219 第二师 [ G.R.不。 163902,2006 年 1 月 27 日] CASENT 房地产开发公司,请愿人,VS。首屈一指的开发银行,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PUNO, J.:这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 CA-G.R. SP No. 80245 日期为 2004 年 2 月 27 日,其决议日期为 2004 年 5 月 25 日。首先,简要概述事实。 1994 年 12 月 28 日,请愿人卡森特房地产开发公司(Casent Realty)从被申请人 Premiere Development Bank(Premiere Bank)处获得以第 235-Z 号本票为抵押的 40,000,000.00 菲律宾比索的商业贷款和以马卡蒂市契约登记册第 136244 号产权转让证书所涵盖的土地。由于贷款条款允许 Casent Realty 在到期日之前对本金进行气球支付而不提前终止,它于 1995 年 8 月 24 日支付了本金 10,740,000.00 菲律宾比索。这笔付款将本金债务减少到 29,260,000.00 菲律宾比索. Casent Realty 支付的所有其他款项均用于支付利息、罚款和其他费用。为更新上述贷款的利息支付,Casent Realty 又获得了两笔商业贷款,金额为 Php7,860,000.00 和 Php2,709,556.16,分别由第 372-Z 和 374-X 号本票担保,并由同一不动产抵押权过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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