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5菲尔。 404 二级 [ G.R.不。 167399,2006 年 6 月 22 日] ERNESTINA L. CRISOLOGO-JOSE,请愿人,VS。菲律宾土地银行,答辩人。判决 GARCIA, J.:在这份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进行审查的请愿书中,请愿人 Ernestina L. Crisologo-Jose 寻求撤销上诉法院 (CA) 于 2004 年 10 月 15 日[1] 在CA-GR CV No. 69463 及其 2005 年 1 月 24 日[2] 的决议拒绝了她的复议动议。记录得出以下事实:请愿人是 34.6960 公顷土地的所有者,该土地曾经是位于新怡诗夏省塔拉韦拉的一块更大土地的一部分,并由土地记录的 NT-147218 号转让证书 (TCT) 所涵盖北新怡诗夏。她还拥有位于同一自治市的几块土地,总面积为 27.09 公顷,拥有十二 (12) 个单独的所有权,即 TCT Nos. 155604 -09、155611、155615、245112-15。根据请愿人的说法,菲律宾土地银行(Land Bank)的答辩人将这些土地——她从她的叔叔 Alejandro T. Lim 继承的土地——估价为每公顷 9,000.00 披索。除了据称如此给出的估价外,请愿人于 1997 年 9 月 25 日提交了一份请愿书[3],要求就上述她的土地拥有权作出公正的补偿。在上述请愿书中,被列为 AG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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