嘛。 ARMIDA PEREZ-FERRARIS,请愿人,VS。 BRIX FERRARIS,受访者。[G.R.不。 162368]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6年07月17日
527菲尔。第722章不。 162368,2006 年 7 月 17 日] MA。 ARMIDA PEREZ-FERRARIS,请愿人,VS。 BRIX FERRARIS,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YNARES-SANTIAGO, J.:这解决了请愿人 Ma 提出的复议动议。 Armida Perez-Ferraris 于 2004 年 6 月 9 日的决议驳回了上诉法院分别于 2003 年 4 月 30 日和 2004 年 2 月 24 日的决定和决议的复审请求,原因是请愿人未能充分证明上诉法院犯了任何可挽回的错误。 2001 年 2 月 20 日,帕西格市地方审判法院第 151 分庭作出裁决[1],驳回了宣告请愿人与 Brix Ferraris 的婚姻无效的请愿书。一审法院指出,患有癫痫症并不构成《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心理无行为能力,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不忠。请愿人的复议动议在 2001 年 4 月 20 日的命令[2] 中被驳回,在该命令中,初审法院重申,没有证据表明被告的精神或身体疾病达到他无法知道自己承担的义务的程度,或知道他们,不可能给出有效的假设。请愿人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确认[3] 对初审法院的判决。它认为,记录在案的证据不能令人信服地证明被告患有心理上的无行为能力,或者他的“缺陷”是无法治愈的,并且在婚姻开始时就已经存在。 [4]上诉法院还发现,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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