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FILO A. ABAIGAR,请愿人,VS。耶稣 A. ABAIGAR,答辩人。[G.R.不。 167003]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6年10月23日
535菲尔。 860 第三师 [ G.R.不。 167003,2006 年 10 月 23 日] PANFILO A. ABAIGAR,请愿人,VS。耶稣 A. ABAIGAR,答辩人。决定 CARPIO-MORALES, J.:上诉法院于 2004 年 11 月 30 日[1] 和 2005 年 2 月 4 日[2] 的决议驳回了请愿人的复审请愿书,其反对选址的证明仅签署了由他的律师作为请愿人在提交申请之前离开美国。经修订的 1997 年民事诉讼规则第 5 条第 7 条规定:SEC。 5. 论坛购物认证。 - 原告或主要当事方应在诉状或其他主张救济要求的初始诉状中,或在随附并同时提交的宣誓证明中宣誓:在任何法院、法庭或准司法机构中涉及相同问题的任何索赔,并且据他所知,没有此类其他诉讼或索赔在其中待决; (b) 如果有此类其他未决诉讼或索赔,则完整说明其当前状态; (c) 如果他此后得知相同或类似的诉讼或索赔已被提起或正在审理中,他应在五 (5) 天内将这一事实报告给已提起上述诉讼或诉状的法院。不遵守上述要求不能仅通过修改投诉或其他初始诉状来解决,但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应在动议和听证后在不影响情况下驳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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